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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范围
2008-08-05 10:19:35 来源:史明杰
什么是刑事赔偿?刑事赔偿的主体有哪些?
刑事赔偿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应负的一种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的主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下列范围:
(1)行使国家侦查权的机关,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
(2)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即人民检察院:
(3)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即人民法院;
(4)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即执行刑事判决的监狱管理机关。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人身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吗?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吗?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什么情况下,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哪些行为的,应当予以赔偿?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严重后果的;
(3)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在什么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赔偿?
(一)与行使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二)服刑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自伤自残的行为;
(三)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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