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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推定导致错案
2008-07-25 11:02:49 来源:史明杰
基本案情:
2003年,金某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强奸罪,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某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发回重审。通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决金某无罪。史明杰律师作为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参加了该案的二审和重新审理活动。
争议焦点:
被告人金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将其表嫂李某某奸淫。
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金某强奸李某某的“犯罪日”之后,被告人金某和被害人李某某还多次单独相处,保持密切往来,如金某陪同李某某去暂住地看病等。如系强奸,诸多表现不合情理和常规,合理性怀疑不能排除。据金某陈述,其与被害人李某某有多年的通奸关系。故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事实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金某无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强奸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金某无罪。
案件评析:
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是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运用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与拥有强大追诉能力的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并借以自我保护。在这个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这一状态延续到诉讼中,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公民涉嫌、涉诉这一事实就简单地推定公民有罪,而是否有罪应由国家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自己并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实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真实性,那么就应宣告被告人无罪。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就要坚决摒弃有罪推定的做法。
该案中,正是有罪推定的做法导致了错案的发生。案件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被害人陈述,而被告人金某始终没有承认强奸的犯罪行为,其他证据也不能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即使这样,司法机关还是对金某做了有罪判决,侵犯了金某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大量、有益的辩护工作,最终还原了案件的法律真实,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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