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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质疑
2008-07-25 11:43:19 来源:史明杰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3日18时许,李某骑自行车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凤路枣林庄西口由北向东左转弯时,适遇刘某驾驶后轴制动不合格的红色夏利轿车由南向北直行。当刘某发现李某在前方骑自行车欲转弯时,先是采取制动措施,后又抬起刹车踏板意图从右侧绕过李某,造成刘某所驾车辆的左侧与自行车右前侧相撞,并驶入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但刘某此时未采取制动措施,轿车继续前行,致该车右前部将由北向南骑自行车逆行的丛某撞出,冯某、李某被撞倒,次日丛某因颅脑损伤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骑车人李某负主要责任,刘某、丛某、冯某、李某为次要责任。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史明杰律师受被告人委托,为被告人出庭辩护。
争议焦点: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
辩护意见:
一、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后轴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致使刘某在将被告人李某撞伤后车辆仍无法驻停、继续冲向非机动车道,是造成丛某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
二、刘某在通过道路交叉口时无视道路上T型交叉口警告标志,没有减速慢行、停车了望,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又一原因;
三、证人的证言以及车速检验报告均证实刘某驾车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又一原因;
四、刘某在遇到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遇前方有非机动车抢行时,没有向左打方向盘而是向右打方向盘,并把脚从刹车踏板上抬开强行从右侧避让李某,撞伤李某后没有紧急驻停,又撞伤三人。刘某遇到险情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综上,辩护人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李某的行为与从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次交通事故不应负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李某无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由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明显不妥,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意见不予采纳。李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案件评析:
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会成为法官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 本案中,律师经过合理严密的逻辑分析和恰当地举证及法律运用,最终,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正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案件由此柳暗花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由此想到实务中的一个质证思维局限,一般对于鉴定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予质疑。但是,在具体案例中,由于鉴定环境纷繁复杂,鉴定人专业素养不一,鉴定结果就不一定与事实相符。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应该有对任何证据质疑的思维,能战略性的把握案件发展方向,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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