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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2008-07-25 12:00:06 来源:史明杰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至9月间,李某与张某达成协议,由李某向张某负责的建筑工地,即北京市通州区东方嘉汇工地运送砂子、石子材料。2005年8月8日,张某向李某写了一张欠条,该欠条载明:“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东方嘉汇工地欠李某砂子、石子材料费共计叁拾捌万伍仟玖佰陆拾叁元伍角整,其中已付壹拾万元整,现余欠款为贰拾捌万伍仟玖佰陆拾叁元伍角整。另张某于2004年春节取走现金3000元。欠款合计贰拾捌万捌仟玖佰陆拾叁元伍角。(送料日前2003年3月——9月)。”欠条落款处为:“单位负责人:张某,日期2005年8月8日”。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偿还材料款贰拾捌万捌仟玖佰陆拾叁元伍角以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史明杰律师作为原告李某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欠款二十八万八千九百六十三元五角及其上述欠款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九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四十四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执行结果:
判决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律师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确保了本案的材料欠款全部得以执行。
案件评析:
此类拖欠款项的案件,执行一般都非常困难,被执行人通常采取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等措施逃避执行。为保证日后的正常执行,原告一般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对被告的财产申请保全。但是,原告一旦由于种种原因没能进行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中保全,就可能面临较大的执行风险。特别是判决生效后,到申请人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法官采取执行措施,需要一段时间,如果执行法官的案件量较大,这段时间还很长,被执行人往往在这段时间内,采取不法手段逃避执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三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该司法解释很好的诠释了民事执行精神,为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日后的顺利执行提供了保障。
作为代理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穷尽一切法律救济途径,使案件落到实处,以赢得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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